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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黄宗仕与苍南县规划建设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规划建设局,黄宗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魏中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仕。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为与被上诉人黄宗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又于2009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4421元,由上诉人苍南县规划建设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