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方洪永、柯秋兰与朱晓刚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洪永,柯秋兰,朱晓刚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20号原告方洪永,务农,住安徽歙县岔口镇英富村联丰组。原告柯秋兰,务农,歙县岔口镇英富村联丰组。被告朱晓刚,经商,市赤岸镇上吴村10组,义乌市稠江街道铁东路231号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洪永、柯秋兰诉被告朱晓刚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洪永、柯秋兰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洪永、柯秋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洪永、柯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2元,由原告方洪永、柯秋兰承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