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铨铖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襄樊康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812号原告陕西铨铖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164号。法定代表人孙建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池,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樊康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区汽车产业园区东风1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运文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铨铖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襄樊康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襄樊康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本案应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湖北省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防暴无轨胶轮车授权委托销售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履行地属本院辖区,且双方系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与被告襄樊康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销售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襄樊康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