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姜××、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姜××,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536号原告金××。被告姜××。被告乔××。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姜××、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 正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