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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姜××、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姜××,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536号原告金××。被告姜××。被告乔××。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姜××、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 正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