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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林毓与李瑞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林毓,李瑞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683号原告:金林毓,头陀镇溪头村115号。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荣,街道黄长路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林毓与被告李瑞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加工款为由,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林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林毓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