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是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是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成都是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2幢2单元4楼1号。法定代表人刘安国,成都是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义,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法定代表人林凯文,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是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是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是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是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是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