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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叶××。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以与被告张××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873元。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柯成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