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与梁志强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梁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87号原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6号。法定代表人吕欧。被告梁志强,系个体工商户安吉县仟汇家具厂业主,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上墅乡西坞村独山寺自然村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梁志强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安吉县仟汇家具厂的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25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志强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安吉县仟汇家具厂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