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与方五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方五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943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天湖南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陈怡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江秀芝,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方五泉,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与被告方五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童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