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华书店开封分店与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河南省新华书店开封分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汴民终字第10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利军,院长。委托代理人毛冬让,该院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永欣,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开封分店。法定代表人胡泽频,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建立,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小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因与河南省新华书店开封分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毛冬让、王永欣、新华书店委托代理人侯建立、宋小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新华书店与人民医院系邻居,新华书店的仓库与人民医院的后院由围墙隔开。2007年6月9日,人民医院将新华书店的仓库外北面东边的围墙拆除,该围墙建在新华书店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后因双方就围墙的恢复问题协商未果,新华书店起诉。另查明,新华书店仓库外北面西边的围墙系其它原因倒塌。一审法院认为,人民医院拆除新华书店的围墙,影响了新华书店仓库的安全,因此,新华书店要求人民医院恢复围墙原状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拆除的围墙恢复原状,即东接新华书店的仓库外东面的围墙,西至新华书店仓库外墙,在原围墙位置上建高2.9米的围墙,费用由人民医院负担;二、驳回新华书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人民医院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其拆除的围墙并非归新华书店所有。其拆墙行为是新华书店不履行市政府(2004)32号会议纪要和双方于2004年9月10日所签协议造成的。同时,也是为抢救危重病人和患者通行需要实施的,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设定的邻地使用权精神,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新华书店口头辩称,其书店持有土地使用证,围墙又建在其地界内,因此该围墙归其书店所有。人民医院所称的会议纪要与其书店的土地无关。有关协议的问题,人民医院不能因曾为书店提供方便就拆除书店的围墙。抢救病人不是拆墙侵占土地的理由,一般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是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人民医院未提供与上诉理由相关的证据。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人民医院拆除涉案争议的围墙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医院称拆除围墙是为抢救危重病人和患者通行的需要,但并未提供其必须利用书店土地的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元,由人民医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朱 冰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翠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