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69号原告: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对务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范则共审判员  刘崇岭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