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69号原告: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对务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苍××大小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范则共审判员 刘崇岭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