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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金马制罐厂与绍兴县鸿运娱乐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鸿运娱乐用品厂,上虞市金马制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鸿运娱乐用品厂,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张家沥村。投资人孙旭东,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金马制罐厂,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肖金后街粮站。投资人陈岳高,厂长。上诉人绍兴县鸿运娱乐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上虞市金马制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