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建荣、朱建荣为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荣,朱建荣为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81号原告:朱建荣,千金镇里浩村冯家村58号,身份证号码:330511196107092831。委托代理人:顾洪斌,湖州市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州市菱湖镇。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千金镇女儿桥。法定代表人:姚桂法。原告朱建荣为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建荣的委托代理人顾洪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荣起诉称,被告法定代表人姚桂法在筹建公司初始因资金紧张和聘用原告为由,向原告借款338500元,并承诺以每月月息1分计算利息。尔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2008年3月份,原告要求被告对双方的欠款出具相关凭证并对利息给予结算,被告委派公司财务会计对原告的欠款和利息进行结算。2008年4月3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款项325000元,结欠2007年12月份利息48403.6元,并出具凭证一份,加盖公司财务章和法人印章,利息48403.6元已给予结清。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却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归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瑞福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分别借款人民币305000元和2万元,双方于2008年4月3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本金利息欠款凭证一份,该凭证对上述两笔借款及其利息进行了计算,且被告于当日支付了利息人民币48403.6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本金无着,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本金利息欠款凭证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朱建荣借款人民币32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88元,由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