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洪秋辉与洪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秋辉,洪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洪秋辉。被告洪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秋辉诉被告洪立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秋辉撤回对被告洪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减半收取331元,外加保全申请费170元,合计501元,由原告洪秋辉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嘉源附:应退受理费331元已于2009年8月3日退付,发票号:385316。保证金1500也于同一天退付,发票号:473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