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731号原告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银球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任根良,执行董事。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二oo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利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