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英汉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杭洲利和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英汉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杭洲利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43号原告绍兴市英汉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绍兴市中心北路265号。投资人曹芝娟,总经理。被告杭洲利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92号。法定代表人蒋加根,董事长。原告绍兴市英汉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诉被告杭洲利和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英汉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7年8月15日、同年11月13日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二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手工羊毛毯和演艺吧地毯,双方对数量、单价均作了约定,合同纠纷由起诉方当地法院受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72514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251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的名称为杭州利和娱乐有限公司,与原告所诉被告名称不一致,故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英汉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铃铭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