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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庞××与高××、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高××,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892号原告庞××。委托代理人邹××。被告高××。被告詹×。原告庞××诉被告高××、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庞××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