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庞××与高××、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高××,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892号原告庞××。委托代理人邹××。被告高××。被告詹×。原告庞××诉被告高××、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庞××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