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陶××。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