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赵××、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赵××,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石××。被告:赵××。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赵××、宋××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在判决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0元,由原告石××减半负担。审判员 赵荣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继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