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0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伟刚与陈青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伟刚,陈青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94号原告楼伟刚,市苏溪镇人民南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钱宗堂,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青华,街道全备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伟刚诉被告陈青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伟刚于200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伟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原告楼伟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