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樊太平、樊太平为与被告缪国锋、赵海林、朱耀土民间借贷纠与缪国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太平,樊太平为与被告缪国锋、赵海林、朱耀土民间借贷纠,缪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樊太平,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朱沱镇大江路49号附12号,现住绍兴县马鞍镇宝善桥村。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国锋,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大池娄村13组15号。原告樊太平为与被告缪国锋、赵海林、朱耀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绍商初字第1563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2009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已准许并已执行。原告樊太平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海林、朱耀土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茂树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太平的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国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太平起诉称:2009年1月17日,被告缪国锋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原、被告约定借款于2009年2月17日前归还,若逾期不还,则被告赔偿违约金10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0,000元,支付该款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缪国锋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樊太平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2009年1月17日由被告缪国锋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1月17日被告缪国锋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被告缪国锋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缪国锋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证明原告要求证明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09年1月17日被告缪国锋向原告樊太平借款250,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因生意需要缪国锋向樊太平借人民币现金250000.00(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与2009年2月17日以前归还,如逾期未还,缪国锋向樊太平赔违约金100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特立此据”。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缪国锋向原告樊太平借款2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间的借贷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缪国锋未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100,000元明显过高,本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违约金以借款25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为宜。就本案而言,因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金数额已足以弥补借款的逾期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缪国锋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国锋应归还给原告樊太平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樊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缪国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由原告樊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