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友联箱包企业与嘉兴友联箱包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友联箱包企业,嘉兴友联箱包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403号原告: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坎红路2958号。法定代表人:朱学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朝辉,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友联箱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乃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懿,系被告办公室主任,住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陈家门*号。原告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友联箱包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平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朝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供应各种规格型号的箱包面料。2009年4月13日,双方经对帐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42973.25元。后被告仅支付30000元,尚欠312973.25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1297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8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83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对帐单一份,证明截止09年4月13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本金342973.25元未付的事实。2、承兑汇票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4月24日支付过30000元。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质证后表示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对原告用以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有证据证明,被告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告庭审中放弃对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友联箱包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萧山正达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12973.25元。本案受理费308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5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