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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博利拉链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博利拉链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859号原告:衢州博利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五圣巷14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刘新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大港工业园区九华山路。法定代表人:董建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博利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博利拉链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博利拉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博利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衢州博利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助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00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