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与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101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邵×。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沈×负担。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