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商初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自然××有限公司与宁波××××司、宁波××技术开发区天时利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自然××有限公司,宁波××××司,宁波××技术开发区天时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592-1号原告:宁波市××自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骆驼董家畈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宁波××××司。×村国道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冯××。被告:宁波××技术开发区天时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大厦××室。法定代表人: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自然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司、宁波××技术开发区天时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技术开发区天时利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宁波××技术开发区天时利贸易有限公司的住册地在宁波市北仑区,本案应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被告宁波××××司答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宁波××××司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宁波××××司与本案有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被告宁波××技术开发区天时利贸易有限公司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技术开发区天时利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