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志凡与陈关兴、冯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凡,陈关兴,冯建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296号原告张志凡,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阮市镇袁村村15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旭初,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关兴,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大山坞293号。被告冯建琴,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大山坞2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凡与被告陈关兴,冯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凡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凡以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凡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