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裘××与吴××、钱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吴××,钱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被告:吴××。被告:钱才(××。原告裘××诉被告吴××、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吴××、钱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由审判员储一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起诉称,2008年3月21日,被告吴××因沙场所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即于2009年3月21日归还,并由被告钱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由两被告立具借条为凭。当时言明被告吴××如未能归还,被告钱某某会归还原告。期满后,两被告不守信用,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钱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被告于2008年3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吴××、钱某某间存在保证借款的法律关系和原告借给被告吴××30000元及被告钱某某作担保的事实。被告吴××在本院询问时,口头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与被告钱财福系外甥女关系,借条是被告吴××出具的,借条上担保人栏“财福”是被告吴××书写的,手印是被告钱某某捺的。被告吴××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钱某某在本院询问时,口头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平时书写时,钱某某与钱财福都写的,是同一人。被告钱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钱某某与钱财福系同一人;2008年3月21日,被告吴××因故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元整;借款人吴××,担保人财福,借款日期为2008年3月21日,归还日期为2009年3月21日;被告吴××、钱某某各自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栏捺手印。期满后,被告吴××至今未归还,作为担保人的被告钱某某亦未清偿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吴××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吴××至今未归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被告钱某某在借条的担保人栏捺印中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当对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被告吴××未支付上述借款时,作为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钱某某有义务清偿上述借款,如未清偿,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钱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吴××追偿。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钱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钱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两被告负担(款已由原告垫付,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未径付,原告可向法院单独或与执行标的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结算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