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益友皮件厂、温州市××益友皮件厂与被告温州市××××鞋业与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益友皮件厂,温州市××益友皮件厂与被告温州市××××鞋业,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5号原告:温州市××益友皮件厂。住所地:温州市××岙镇茶堂村。负责人:叶××。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路××号(第1-2层)。法定代表人:蔡××。原告温州市××益友皮件厂与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此,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州市××益友皮件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苗苗审判员 黄智敏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