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松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松阳亚洲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松阳亚洲制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349号原告: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三山村。法定代表人:牟建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松阳亚洲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马桥下。法定代表人:纪土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起仁,松阳县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松阳县西屏镇荷塘坌二区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省松阳亚洲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依法减半收取760.50元,由原告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章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