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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鼓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裴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鼓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裴某。被告孟某。本院受理原告裴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霍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