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鼓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裴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鼓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裴某。被告孟某。本院受理原告裴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霍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