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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砖瓦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砖瓦××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砖瓦有限公司,桐乡市××砖瓦××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桐乡市××��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庙。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桐乡市××砖瓦××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桥集镇。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砖瓦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砖瓦××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砖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7729元减半收取886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6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朱邵云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