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与建德市××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市××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982号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姑娘桥村。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建德市××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乡钦堂镇。法定代表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