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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金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57号原告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临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阿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小萍,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独山山下田16-2号。被告河北金玉实业有限公司。区迎宾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成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金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临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6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