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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金秦生与西安汇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汇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秦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汇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号东立大厦*栋****室。法定代表人刘瑞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军政,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秦生,西安汇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明亮,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汇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西安汇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