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琪亚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琪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东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77号原告:东莞市琪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板樟上元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贵生,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浙江东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柳笑微,执行董事。原告东莞市琪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琪亚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3月,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电子元件,当时约定货款先预付部分,再由原告提供增值税发票之后,由被告结清所欠货款。从2008年3月份至2009年1月份原告共送货给被告货值人民币288452元,期间被告已分三次支付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180000元,被告实际还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8452元。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被告提供所欠货款增值税发票金额:108452元,被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原告传真确认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人民币:108452元。但被告一直不履行当时约定付清货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8452元。被告浙江东屋电气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电子元件,从2008年3月份至2009年1月份原告共送货给被告货值288452元货物,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18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8452元。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快递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东屋电气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琪亚电子有限公支付货款1084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4元,由被告浙江东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