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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司与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绍兴××司(组织机构代码:××5)。住所地:绍兴县××联合村。法定代表人:肖××。委托代理人:冯×、杨××。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30),住所地:诸暨市××市镇××村。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司诉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5元,减半收取10,3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