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司与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绍兴××司(组织机构代码:××5)。住所地:绍兴县××联合村。法定代表人:肖××。委托代理人:冯×、杨××。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30),住所地:诸暨市××市镇××村。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司诉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5元,减半收取10,3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