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建华与周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华,周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林建华,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01292812,住台州市西城街道羽山村511号。被告:周宗顺,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180015,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百合家园56幢2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华与被告周宗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华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元,依法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林建华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