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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伟忠与郑海军、黄根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忠,郑海军,黄根青,玉环县联亚阀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048号原告马伟忠,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南18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正洲,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军,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胡新村直塘路西。被告黄根青,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直塘村前王25号。被告玉环县联亚阀门厂,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直塘村。代表人黄根青,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忠与被告郑海军、黄根青、玉环县联亚阀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伟忠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忠撤回对被告郑海军、黄根青、玉环县联亚阀门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马伟忠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