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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5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冠珠与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冠珠,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505号原告朱冠珠,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朝阳三街15号。委托代理人李殿秋,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472号。法定代表人何春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冠珠与被告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冠珠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冠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26元,由原告朱冠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