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新恒基保健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恒基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杭州新恒基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文琴。委托代理人:何黎明、何鑫红。被告: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端平。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委托代理人:李文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恒基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恒基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新恒基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新恒基保健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956元减半收取计88478元,由原告杭州新恒基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