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余华与俞复康、周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余华,俞复康,周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95号原告:方余华,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25号东单元602室。被告:俞复康。被告:周迪华。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方余华与被告俞复康、被告周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方余华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但原告方余华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