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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与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674号原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616号。法定代表人:施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王村。法定代表人:袁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美迪佳居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