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商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24号原告董××。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欢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