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24号原告董××。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欢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