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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与张新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张新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583号原告:海宁市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黄湾乡。法定代表人:孙克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根,下城区三塘兰园7幢2单元501室。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海宁市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