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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徐××、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徐××,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贾××。被告:徐××。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徐××、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招贤巷5号604室房屋一套(地号1-248-353-24,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的产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招贤巷5号604室房屋一套(地号1-248-353-24,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才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