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甲与潘××、严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甲,潘××,严乙,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532号原告:严甲。被告:潘××。被告:严乙。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甲与被告潘××、严乙、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甲于2009年8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