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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海彬与钟永兵、张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彬,钟永兵,张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35号原告:赵海彬,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委托代理人:罗仙清,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鲁建成,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永兵,泽国镇下樟桥58号。被告:张雪琴,泽国镇下樟桥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彬与被告钟永兵、张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彬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自行处分的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