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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10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田华与绍兴县宇华印染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田华,绍兴县宇华印染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1080号原告:周田华。委托代理人:黄龙辉、段小金。被告:绍兴县宇华印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星。委托代理人:薛国民、吴国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田华诉被告绍兴县宇华印染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