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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4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军辉、高军辉与被告叶永志、江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叶永志、江林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辉,叶永志,江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63-2号原告:高军辉,大溪镇曹岙村B区9号。被告:叶永志,泽国镇牧屿村。被告:江林斌,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589号。原告高军辉与被告叶永志、江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5元,减半收取507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8097.5元,由原告高军辉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陈森程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 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