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4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军辉、高军辉与被告叶永志、江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叶永志、江林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辉,叶永志,江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63-2号原告:高军辉,大溪镇曹岙村B区9号。被告:叶永志,泽国镇牧屿村。被告:江林斌,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589号。原告高军辉与被告叶永志、江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5元,减半收取507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8097.5元,由原告高军辉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陈森程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 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