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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荣强与丁关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关水,吕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关水,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路***号*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荣强,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薛集村楼里组***号。上诉人丁关水因与被上诉人吕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